学生请假管理办法
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、生活秩序,规范学生请假行为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,包括学院教育教学、实习、培训、军训、学生活动、会议等,实行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二条 学生的请假范围
(一)病假。学生因病请假,须出具学院医务室或医院的诊断书证明,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请假书面申请,并由辅导员与家长沟通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,辅导员留底存档。
(二)事假。正常教学时间内原则上不准请事假,特殊情况,须由家长与辅导员沟通,酌情准假。
(三)其他。其他特殊情况由家长与辅导员沟通,酌情考虑。
第三条 学生请假期限
一学期内,学生因病因事请假,其累计请假时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/3,否则应当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四条 学生请假审批
(一)请假1天以内,由辅导员审批。
(二)请假1天以上,7天以内,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,报院学工办负责人审批。
(三)请假7天以上,由辅导员、院学工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。
第五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,因故需要请假又不能到校,如生病住院等,可由家长或班干部代理。
第六条 学生请假必须认真填写请假条,请假条须写明班级、姓名、原因、去向、期限等,不得涂改。
第七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,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,一律按缺勤处理。
第八条 请假获准后应向辅导员和班长报告,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辅导员处进行销假,因病请假者同时还须经医务室核准,否则不予销假。请假期满无故不来者按缺勤处理。
第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确需续假的,需及时履行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按请假的权限进行审批,同时在返校后补齐续假的证明材料。
第十条 未请假、请假未获准擅自离校、续假未获批准不返校或假期结束未销假者,一律按缺勤处理,累积达到一定课节按学校《学生手册》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