课程建设实施办法
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体系,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内容。完善课程体系,加强课程建设,是高等学校推行人才培养方案、提高办学质量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,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中心内容,是深化教学改革的关键。为提高教学质量,完善课程建设工作,强化授课教师的责任意识,特制定本院课程建设实施办法。
一、课程建设实施的目标
制定课程建设实施办法,主要目的是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:
1.明确教师定位
根据专业所长确定工作岗位,根据岗位性质落实教学任务,明确教研方向,实现教学目标。
2.提升教学质量
明确责权关系,明确分工协作关系,加强监督,扬长避短,提高工作效率,提升教学质量。
3.促进师资队伍建设
根据课程建设需要和责任关系,有针对性加强师资培养,明确人才引进目标。
二、课程建设体系的构成
1.教学主任责任体系
负责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全程教学管理;制定责任办法;协调、组织责任落实;承担责任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;负责课程体系优化,课程内容整合;负责教学质量监控。
2.教研室课程责任体系
根据课程属性和专业性质,把全院所有的课程分类划归到各教研室,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由课程归属的教研室负责组织课程建设工作。
由教研室归属的课程,教研室主任负责配备师资,分配教学任务;负责制订师资培养、引进和外聘计划;负责专业课程体系优化,课程内容整合。
3.专业核心课程责任体系
根据专业性质,确定各专业核心课程,建立骨干教师核心课程负责制。核心课程责任教师要重点保证教学质量,做好重点课程、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的牵头建设工作,主持或参加编写统编教材和教学参考书,主持或参加教学研究。
4.全员教师责任体系
每门课程原则上配备第一、第二和第三责任人,每个教师原则上设置第一、第二和第三责任课。课程负责人负责具体的课程建设、教学组织及其他常规性工作。
三、课程负责人的条件及职责界定
(一)课程负责人的聘任条件
课程负责人必须对该门课程有较深的研究和良好的专业基础,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有较强的责任心。
核心课程负责人原则上要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,不具备该条件的课程可由讲师担任负责人;在职称、学历相同的情况下,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优先聘任。
课程主要根据责任人专业特长进行确定。第一、第二、第三责任教师主要根据教学经验及教学效果进行确定。
(二)课程负责人的责任
1.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教学大纲、教学日历、习题集、试题库、课件及其他教学资料的建设,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。
2.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的教学研究,负责组织日常教学、改进教学方法、明确考试办法、加强课堂管理、组织实践教学等工作。
3.课程负责人要积极发挥传、帮、带作用,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。
4.课程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、最新学术成果及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情况,及时更新课程内容。
5.课程负责人之间应确定相关课程内容设置,降低授课内容重复率。
6.在授课任务繁重时,责任教师必须首先保证第一责任课程的正常开设,不得借故推卸责任。
7.课程负责人必须首先保证本专业授课任务的完成。
8.课程负责人经过组织、协商,负责对该门课程选用统一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。
9.课程负责人经过组织、协商,负责对该门课程统一划定教学内容、考核方式及考核知识点分布。
10.课程责任期限两年,期满后重新申报评聘。
四、课程负责人的奖惩
1..课程责任人以各种非正常缘由,规避授课责任和义务,取消一年该课程责任资格,评聘时间不延续,同时不参加年终院的评先工作,该课程责任者由后续责任人递补。
2.课程负责人发生过一次经学校或本院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,一学期内取消课程第一责任人资格,评聘时间不延续,同时不参加年终院的评先工作,该课程责任者由后续责任人递补。
3.认真履行职责并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者,发给不等量年终院教学奖,在两个学年内连续两次获得o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励者,延长两年课程责任评聘期限,并发给相应年终院教学奖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