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应用技术学院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,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,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修养,规范教职工教学科研、管理服务和学习生活的行为,引导教职工“明大德、守公德、严私德”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(教师〔2014〕10号)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(教师〔2018〕16号)《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(教师〔2018〕17号)以及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印发<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湖应院发〔2018〕20号)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以及各类特聘人员、荣誉(名誉)教职人员。
二、负面清单
(一)思想政治方面
1.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和其他场合(如网站、社交媒体、互联网群组等)有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、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行,有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损害中央权威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、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言行。
2.发表错误观点,编造散布虚假有害信息。
3.损害国家、社会公共利益,损害学校、学生合法权益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。
4.危害国家统一,破坏民族团结,歧视、少数民族习俗。
5.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。
6.违反国家保密法规,故意泄密的。
7.收藏、携带、寄送、传播反动出版物、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。
8.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,串联煽动闹事,组织参与非法集会。
9.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。
(二)教育教学方面
1.无故不承担、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,拒绝接受合理工作安排。
2. 酒后上课,上课时玩手机、吸烟、用语粗俗等行为,且造成不良后果。
3. 根据《湖南应用技术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》(院发〔2015〕65号)规定,被学校认定为教学事故。
4. 强迫学生处理教师个人或家庭事务。
5. 讽刺、侮辱、歧视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。
6. 在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等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,不顾学生安危,擅离职守,自行逃离。
7. 有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纪律的行为。
(三)学术道德方面
1.伪造学历、学位、资历。
2.抄袭、剽窃、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故意伪造、篡改科学实验调研数据资料。
3.未参加研究和创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学术论文上署名,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,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不注明他人的工作与贡献。
4.在申报课题、成果、奖励、职称评聘、岗位聘用、评优评先、绩效考核等过程中捏造事实,提供虚假信息,恶意诋毁他人。
5.买卖论文,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。
6.违规使用科研经费,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7.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,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。
8.有其他学术不端的行为。
(四)廉洁从教方面
1.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就业、评先、入党、选拔班干、奖助学金评定和人才招聘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年终(奖)考核等工作中,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谋取私利。
2.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学生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。
3.参加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支付费用的、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,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4.不当占有学生应得的津补贴。
5.在论文指导、评审、答辩和实习实践等工作中,违规收取费用,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6.假公济私,利用学校名义与资源(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)谋取个人利益。
7.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。
(五)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
1.无故旷工、旷教、旷会。
2.违规侵占或擅自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,且拒不退还。
3.对学生实施猥亵、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。
4.造谣传谣,对他人进行诬告、陷害、侮辱、诽谤和人身攻击。
5.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和传销活动。
6. 有损教师职业声誉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。
三、调查处理
(一)受理与调查
1. 学校各学院、各部门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,党委教师工作部、宣传部、教务处、评建处、科技处等部门为复核单位,纪委监察处为监督单位。
2. 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,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或纪委监察处,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取证。
3. 调查核实结束,受理单位将调查材料报党委教师工作部,且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。
4. 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对举报案件组织复核。其中思想政治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,由党委宣传部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;教育教学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,由教务处和教学督导评估中心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;学术道德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,由科研院组织学术委员会复核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;工作生活作风和廉洁从教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,由监察处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。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。
5.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。
6. 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。
(二)处理与处分
教职工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师德失范行为,在职称评审、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“一票否决”,并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。
1.情节轻微的,给予批评教育、书面检查,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奖资格,扣除当月工资300元。
2.情节较轻的,给予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、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,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奖、培训进修、申报科研项目等资格,给予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工资600元;
3.情节较重的,参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行政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,视情况取消当事人6—48个月内参加评优评奖、申报科研项目、职称评定、岗位晋级、薪级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职务晋升的资格,并分别按下列标准扣除年终奖:扣除本人1个月额度基础性年终奖,扣除本人2个月额度基础性年终奖;扣除本人4个月额度基础性年终奖。
4.情节严重的,应参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开除处分,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,及时解除聘用合同。
5.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,给予开除处分,应当参照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。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四、责任主体与问责
各单位党、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。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、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、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的原则。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实施问责:
(一)师德师风制度建设、日常教育监督、舆论宣传、预防工作不到位;
(二)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;
(三)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;
(四)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;
(五)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。
(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五、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。